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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2.26阅读 18547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财政部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CONTROL ENGINEERING China版权所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CONTROL ENGINEERING China版权所有,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CONTROL ENGINEERING China版权所有,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控制工程网版权所有,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控制工程网版权所有,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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