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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www.cechina.cn2009.09.01阅读 127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CONTROL ENGINEERING China版权所有,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CONTROL ENGINEERING China版权所有,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控制工程网版权所有,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因并网发电厂或电网原因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控制工程网版权所有,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并认可的并网发电厂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计划停运。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使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和变电站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落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商所在区域电力企业规定区域内各省(区、市)并网发电厂必须加装自动发电控制(AGC)设备的机组容量下限CONTROL ENGINEERING China版权所有,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一次调频能力和各项指标应满足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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