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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09-09-01     www.cechina.cn      

摘要:为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www.cechina.cn,中电联负责管理和协调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行业标准文本应在标准实施前出版发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出版过程中控制工程网版权所有,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二)确保标准文本的出版印刷质量;
        (三)按规定赠送样书。
        第三十四条 标准出版后,中电联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至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委会负责将标准样书分送委员和工作组成员。
        第八章 修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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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三十五条 电力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十六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可以按《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0)的形式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标准的修改一般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控制工程网版权所有,经标委会按第4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控制工程网版权所有,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2。

        表2 电力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

电力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电力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电联及时在中电联网站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www.cechina.cn,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附表1
        行 业 标 准 项 目 任 务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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